《谭谈交通》事件凸显知产商业维权乱象

《谭谈交通》下架事件引发各界持续热议和关注。围绕这个事件,有很多争议,比如:《谭谈交通》版权究竟归属谁?谭乔搬运自己主持的节目是否构成侵权?注册地为“服装店”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诉讼等等。
雷腾律师认为,从现在网传的有关证据看,《谭谈交通》的版权归属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大概率是确定的,据此,谭乔搬运视频内容进行二次创作构成侵权的行为定性也应无疑。但是雷腾律师并不认为应当支持游术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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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谭谈交通》版权归属于谁?
《谭谈交通》节目由原交警谭乔出镜主持,通过执法过程中即兴创作的形式完成拍摄,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剪辑、制作、播出,作品性质应属于视听作品(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称之为“类电作品”)。《谭谈交通》版权归属争议涉及多个主体,包括:谭乔、交管局、电视台、游术公司。
疑问一:谭乔以交警身份主持拍摄,创作作品是否属于个人作品? 谭乔接受媒体采访称:“没有其他的创作团队,更没有什么编剧,都是我个人在现场即兴创作,然后摄像和剪辑。我和电视台双方有口头约定共同进行《红绿灯》栏目交通新闻的拍摄,以及《谭谈交通》2005年立项事宜。”但是,我们非常清楚,这个视频拍摄涉及交警执法过程,从谭乔当时的交警身份、实现创作的方式和呈现出的作品形式来看,谭乔本人跳过单位直接与电视台合作、进而去创作出该等题材和形式的作品,不大可能。谭乔本人亦回应其与电视台未签署合作协议。而且,交管局应该也不会放任谭乔利用公务身份进行个人作品的创作。因此,很难说谭乔创作是个人行为、对应作品属于个人作品。就像很多节目嘉宾参与节目时也会有即兴表演创作,但嘉宾却不能主张节目或者视频的版权一样。
交管局的态度对这个事件性质的判定有些作用。谭乔到底是交管局委派参与节目拍摄还是自己受聘电视台参与拍摄,这个事实或许牵涉谭乔是否应得到报酬的问题,但对于视频版权归属应无影响。
疑问二:是否属于交管局与电视台的合作作品?对此,交管局有明确回应,其工作人员称:“我们向相关部门核实了,《谭谈交通》版权不属于交管部门。” 从常理判断,《谭谈交通》作为安全警示节目,应该是由交管局和电视台共同推出,双方即便没有合作协议,也应该有关于这个节目的协商或者会议记录。交管局核实后明确否认自己享有版权,应该是找到或者核实了双方针对节目版权的相关约定。这也就排除了电视台与交管局共享版权的情形。
该节目是为电视台的栏目,使用电视台的摄像人员及设备进行拍摄和剪辑,视频和节目都是单位作品,电视台就是作者、著作权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享有完整版权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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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谭乔搬运、二次创作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谭谈交通》版权归属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谭乔本人不享有《谭谈交通》节目相关著作权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搬运节目视频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构成对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侵权,应该也没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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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游术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从网传的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书》看,授权内容包括:将《谭谈交通》模块的视听作品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授权给游术公司。其中,还特别强调将维权权利授予给游术公司,游术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如果僵化地适用相关法条,会觉得游术公司依据该授权进行维权有法可依,因为这个授权内容恰恰符合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形。
一般而言,除了原始著作权人自行维权外,著作权继受权利人成为维权诉讼主体资格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著作权转让取得。指著作权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的情形,受让方成为著作财产权利人后,可以自行提起维权诉讼。
二是著作权转移承受取得。包括:著作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去世后保护期内的著作权依法转移到其继承人的情形;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变更、终止后保护期内的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情形。
三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取得。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诉权。许可使用场景下,因具体许可使用方式的不同,获得诉权诉的方式亦有区别:独占许可情况下,对于发生在许可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许可情况下,经许可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起诉的,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上述前两种获得诉权的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将著作权与诉权作为套餐,捆绑一并转移给了受让人和转移承受主体,诉权随著作权的转让或转移而发生移转。最后一种则与前两种不同,著作权本身不发生转移,在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同时、诉权随之授权给被授权人使用/行使。形象的来说,就是下单购买使用权的同时,赠送了一个诉权。但是,不能只要“赠品”诉权,而不要使用权。
网传的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游术公司之间的授权书,看上去是将著作财产权及诉权一并许可授权给了游术公司。但《授权书》中没有许可的具体权利种类、没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没有许可使用的具体付酬标准和办法、甚至连签订日期也没有。
这个授权书的最大用途可能就是满足了起诉的条件,但其授权内容的真实性是存在疑问的。如果游术公司真的获得了全部著作财产权的授权,那么游术公司就可以进行各种销售及转授权,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获得的回报是什么?合作对象选择的标准又是什么?此类授权是否符合合规及审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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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乱象
近几年知识产权领域“钓鱼维权”“勒索式维权”等商业维权事件频出,一些商业维权公司并未在正常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场景下获得诉权,而是为了拿到诉权,在《授权书》中虚假包裹了“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外观,进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维权,实现巨额商业牟利。为了牟利,有些甚至铤而走险,伪造证据。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长期缺少规制,容易引起公众不适和反感,其诉讼驱动销售的模式,也极易将司法资源“工具化”,司法资源被过度利用,有的地方法院甚至不得不指派专门法官,来全力负责审理某个公司的维权案件。此类维权收益往往很少会支付给“权利人”,真实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保护。此类维权模式下,由于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正吸引越来越多的商业维权者出现。
本案很多资料由于是来自网络传播,其真实性有待确认。但是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乱象的存在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雷腾律师曾在多个场合呼吁,针对商业维权机构提起的案件,应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授权书内容的执行情况和真实性,将事实审查作为判断依据,而不能简单依据一纸授权就做裁判。有关部门近年来针对恶意维权诉讼采取了一些措施,有一些效果,但还不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