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案速评-“文件传输助手案”-改名行为及后续行为风险辨析
📒案情提要
根据澎湃新闻网消息,一女子将自己的微信名改为“文件传输助手”,九年内获取大量信息未被发现,此事引发巨大争议,目前涉事方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首先,若行为人仅仅出于好玩的目的😂,那么不同的行为会指引到不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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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出于好玩的目的😂,且同时该账号的用途仅为个人社交,那么很难认定其有侵权或者违法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常说的,为了搞笑而改名,如“我是你爸爸”😄。 -
若行为人出于好玩的目的😂,但更改后的名称与已登记的商标或者字号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造成一般消费者之混淆,且账号用途为商业用途(企业微信),那么行为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一需要判断行为人此种行为究竟是秘密的窃取行为,还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交付了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的骗取行为,也就是说:
需要区分行为人是骗还是偷,
根据目前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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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行为人在交付信息时没有任何处分意识,那么应当认定为窃取行为, -
如果认为行为人在交付时具有一定的处分意识,那么应当认定为骗取行为, -
笔者认为,在类似改名案中,被害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被骗的事实,因此,此案之行为,如“二维码替换”案一样,显系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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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被害人所发送的是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可能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若满足相应情节严重的条件,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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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被害人发送的是银行卡账户名、密码的信息,可能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即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在互联网使用,属于刑法第 196 条第三款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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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其他有价值信息,如游戏账号等,需要根据具体信息的价值予以判断,这里以游戏账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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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游戏账号中具有能与法币单向兑换的虚拟游戏货币(如Q 币)或者其他能够在二级市场中流通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物品,则若满足盗窃罪的入罪标准(1000元)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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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游戏账号中仅具有一定的虚拟道具,且不能在二级市场中流通,不具有交换价值,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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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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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测试|微信改名“文件传俞助手”24小时收到3人传来的文件 -
女子称被好友假扮微信“文件传输助手”骗9年,律师解读法治中国澎湃新闻-The Paper -
警方回应女子称好友冒充文件传输助手:已收到报案,建议当事人走司法途径 警方回应女子称好友冒充文件传输助手:已收到报案,建议当事人走司法途径 -
张明楷《刑法学(第 6 版)》 -
(2023)辽0303刑初181号 -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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