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民营经济促进法》更大突破和更多亮点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社会期待很大,很多人期望其成为提振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心剂。或许是期望过大的原因,很多人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时会有不及预期的感觉。
首先是创新亮点不足。关于民营经济发展,草案中没有出现创新的理论和观点,中规中矩。
草案中的内容绝大多数是对既有政策和法律条款的吸收,主要来源于《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系列政策,而第二章“公平竞争”的内容则基本来自2024年8月1日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公平竞争内容如果仅限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那么只需要一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可以解决。
事实上,民营经济组织更关心一些隐形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而不单单是政策方面。过去也已经出台了很多公平竞争方面的政策措施,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必要对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公平竞争状况(不仅仅是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其次,关于规范民营经济的内容偏多。总则和第五章有诸多条款提及民营经济组织“合法经营”要求,合法经营是必要的,现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确有必要有所体现,但其篇幅不宜过大。毕竟,不止民营经济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法守纪。站在民营经济组织的角度,站在“经济促进”的角度,可能更希望看到更多篇幅的权益保护内容。
最后,对于民营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行为,不宜管的过多,管得过死。比如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依法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
民营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不存在需要财产分离的情况,个体工商户就是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此外,其他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即便其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没有分离,构成了财产混同,那么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以个人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即可。法律来强行规定“应当财产分离”不妥。因此建议删除“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依法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部分内容。
此外,草案还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承担组织参与纠纷化解的责任。不管是提供纠纷化解法律服务还是参与公益纠纷调解,都是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他们只是法律服务的供给方,最关键还是要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如果服务需求方没有意愿,单纯服务方喊再多也没有用。现实中,更需要发挥各行业领域商会、协会组织应有作用,推动服务供给和需求对接,方能真正达到纠纷化解的最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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