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7年实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将于2027年3月16日同步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尽快完善食品标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共54条,分为总则、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特殊食品标签规定、食品销售标示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与定义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
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
食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
●食品标识禁止标注的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
(三)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四)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具体规定
(一)强制标示事项
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需标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内容。
(二)标注位置
强制标示事项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标注。如果外包装易于开启或能清晰识读内包装的强制标示事项,可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
(三)文字要求
强制标示事项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对应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规范汉字字高。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标注形式
强制标示事项应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和图案。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需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确保清晰可读。
(五)字体大小
强制标示事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字体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时,除营养成分表外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大于400平方厘米时,不得小于2.5毫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3.0毫米,但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时,可不小于2.0毫米。
(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需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标注,且不易脱落。如果独立区域不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需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并确保标注位置易于查找。
(七)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确定
生产日期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单层包装以包装工序完成日期为准。多层包装以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工序完成日期为准。若包装完成后还有灭菌、发酵等工序,可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有多个独立包装的,保质期应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日期,或逐一标注。
(八)食品名称标注
标签需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特殊情况:动物源性食品需体现主要原料,名称中体现多种原料时,按添加量排序。模拟动物源性食品需在名称中冠以“仿”“素”等字样。仅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需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九)生产者信息标注
标签需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需真实有效。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基地生产的食品,需标注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信息。委托生产的食品需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配料表标注
配料表需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若加工过程中原料已改变成分,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分装食品需注明“分装”字样,并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
(十一)净含量标注
定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需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液态、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体积或质量单位标示;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标示。含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固相为主要原料时,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无法标注净含量时,需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十二)规格标注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多件定量包装食品时需标注规格。同种食品标注单件净含量和总件数,或总净含量。不同种食品标注每种食品的单件净含量及件数,或每种食品的总净含量。
(十三)产品标准代号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标注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可仅标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但需执行对应标准的有效版本。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注产品标准代号。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标注实际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五)贮存条件等标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标注贮存条件、警示标志、警示语或注意事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十六)信息化展示
若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其内容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并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标签内容一致。
●特殊食品标签的特别规定
(一)特殊食品标签与说明书一致性
特殊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必须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如果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则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二)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特殊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标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标明保健食品标志、注册号或备案号。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明警示用语。营养素补充剂需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如果最小销售单元的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标签上至少需标明注册/备案内容、保健食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用语等。
(三)保健食品标签信息展示要求
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备案号、警示用语区、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需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外包装需符合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需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量和食用方法。如果拆除外包装后能单独销售,也需符合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
(四)保健食品名称标注要求
保健食品名称需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需一致。如果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以外的商标,该商标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避免引起误解。
(五)保健食品规格和净含量标注要求
标注的规格应为最小制剂单位的质量或体积。标注的净含量应为最小销售单元中所含产品的质量或体积,或者最小制剂单位的规格及其对应数量。
(六)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限制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净含量(规格)、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等信息需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一)散装食品的标示要求
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上必须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预包装食品拆除外包装后以计量方式销售,且独立包装上已标明上述信息,则无需重复标明。
(二)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
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销售主页面需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以及特殊食品的注册或备案信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除外,其他信息必须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一致。
(三)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需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食品标识信息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信息,平台需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特殊食品销售的要求
销售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设立专区或专柜,并注明销售食品的类型。保健食品经营者需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提示信息。
●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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