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个人证件帮他人办理许可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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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雷腾律师接到咨询,当事人小渝自称毕业于某知名传媒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目前在某电视台担任主持人和记者。据小渝讲述,其朋友企业拟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因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有三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专业背景材料,小渝出于“热心帮忙”,将自己的毕业证书、个人简历等信息材料出借给了朋友,还签订了假的劳动合同。然而事后,小渝越想越不安,于是向律师提出咨询,其帮忙之举是否会涉嫌违法?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工作?亦或是给自己招来其他法律风险?


出借个人证件信息材料帮朋友办理许可证的行为,并非个例。如在影视制作领域,导演、主持人、演出经纪人等从业者的专业资质常被借用于公司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在食品安全领域,营养师、食品安全管理员等证书被出借于餐饮企业的许可证办理;在建工领域,建造师、造价师等执业资格证书也常被出借给企业用于资质申报和项目投标等。


这些“热心帮忙”的行为,虽然看似“互惠互利”,但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隐患。


以出借个人证件资料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为例。


对出借人来说,这种“热心帮忙”可能带来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小渝作为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本身已与电视台存在有效劳动关系。为协助朋友企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以虚构企业高管身份。一旦被电视台发现,就可能被认定已经构成了双重劳动关系或违规兼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借用他人信息申办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同样存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数字化时代,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数据共享程度日益提高,出借个人信息申办许可证被发现的概率大大增加。行业从业者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因“人情”而触碰法律红线,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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